刑法中的“双重危险”指的是某些犯罪行为具有两种危险性,即在实践中可能会产生两种不同的危害。一个是直接危害,即犯罪行为本身造成的危害;另一个是间接危害,即犯罪行为导致的其他危害。本文将从定义、成因、特点和解决方式等方面探讨刑法中的“双重危险”。
一、定义
“双重危险”是指某些犯罪行为不仅具有直接的危害,还可能导致其他的间接危害,从而使其犯罪行为的危险系数加倍,称之为“双重危险”。
二、成因
1.社会意义的升华
犯罪行为的危险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危害的危险,另一种是间接危害的危险。社会意义的升华是指社会对危险值的不同感受和危险的认知,因此,有些行为虽然不是直接危害,但可能破坏社会的稳定和平衡,因此也被视为“双重危险”。
2.技术手段的提高
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一些犯罪手段的危害程度得到加倍提升,主要是由于技术手段的提高,使犯罪手段具有了更加难以控制和预测的特点,从而给社会安全带来双重危害。
三、特点
1.危险有双重性
一个犯罪行为具有两种不同类型的危害,一种是直接危害,另一种是间接危害。
2.危险性增加
因为犯罪行为是具有双重危险的,所以危险程度也会加倍增加。
3.利益偏颇
一些犯罪行为会使其犯罪人获得利益,而受害者反面会遭受到严重的损失。
4.法律处罚加重
由于双重危险的存在,犯罪行为的危险系数也会加倍增加,因此,“双重危险”手段的使用通常会加重刑罚威胁。
四、解决方式
1.法规的制定
对于具有双重危险的行为,应该在法律中进行特别规定,并制定严格的法律程序和惩罚方法,防止犯罪行为对社会和人民带来不可预测的危害。
2.完善监管体系
应完善政府的监管和管理体系,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加强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干预,使犯罪行为尽量不会发生,减少其对社会的影响。
3.增强公民意识
为了防止犯罪行为,我们应该加强公民的法制教育和相关知识的普及,提高人们对这种犯罪行为的警戒和防范意识,使社会上的人们更加规范地行动。
综上所述,刑法中的“双重危险”现象容易发生,其成因有社会意义的升华和技术手段的提高,因而具有危险有双重性、危险性增加、利益偏颇、法律处罚加重等特点。针对这种情况,要完善法规制度、加强监管体系、增强公民意识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才能有效地预防和解决“双重危险”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