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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置业公司因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被罚款15万元

法诠网官方发布于:2023-03-29 浏览量:409

近日,济南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保创置业因未经过竣工验收程序便擅自交付使用其建设的一所居民楼,被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罚款15万元。  

据当地媒体报道,该居民楼是保创置业在济南市区投资兴建的一座高层住宅楼,楼内共有200余户居民。然而,在该楼竣工前,保创置业并未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程序,就将居民楼交付使用。  

此举引起了当地住房城乡建设监管部门的注意。经过调查和核实,该部门认为保创置业存在违规行为,并决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达到15万元。  

这起事件再次提醒我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新房源时,必须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操作,不可擅自交付使用,更不能忽视竣工验收程序。否则,不仅会造成安全隐患,还会遭受严厉的处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即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的竣工验收资料,提请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如发现工程不符合竣工条件,应责令施工单位进行返修,并再次组织竣工验收,直至通过验收,方可交付使用。如果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就使用。  

同时,也需要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对于违规操作、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建设交付的企业,应该严格处罚,维护市场秩序和公正竞争。

 

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从政府到民众,从开发商到购房者,都需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操作,维护住房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和有序。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房地产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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