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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后摇身一变成为火锅店长 警方:已经抓获!

法诠网官方发布于:2023-03-24 浏览量:598

云南省公安局近日成功破获了一起挪用公款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隐姓埋名,流窜各地逃避法律制裁长达20余年。最终,该嫌疑人在火锅店当店长时被抓获。  

据悉,犯罪嫌疑人王某原本是一名地方政府职员,担任财务工作。在工作期间,他先后多次将公款挪用于个人用途,并通过虚假报销等方式掩盖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被挪用的公款逐渐积累到了数百万元之多。当地政府发现异常后,便立即展开调查,并将此案移交给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但是,王某在感到冤枉和畏罪心态驱使下,决定逃离现场。于是,他开始了漫长而艰苦的流浪生活,不断改变自己的住址、花名和工作等,终于在一家火锅店找到了工作,并当上了店长。2000年,他在一个项目上担任出纳,因经常和朋友吃喝玩乐,挪用了5万元公款。后来听说公司要查账,无法弥补亏空的他又挪用30多万元后潜逃,这一逃就是20多年……  

不过,他潜逃期间也并非一帆风顺。有时候他的工作遭遇意外的波折,有时候又被急于追捕他的公安机关追查到线索,王某便再度搬家,深夜潜逃。  

但是,与王某的逃亡历程不同的是,公安机关一直没有放弃对他的追捕,多次深挖线索和信息,通过复杂而系统的侦查手段,最终在他掌管的火锅店打掉了犯罪窝点,抓获了王某。  

据了解,王某最终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自己20年的潜逃生涯进行了深刻反思和悔过,表示愿意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和审判工作。  

此次案件的破获,再次彰显了公安机关对追逃追赃工作的坚定决心和不懈努力,也再次提醒了广大人民群众要弘扬法治精神,珍爱社会财产,远离违法犯罪,为社会稳定和发展做出贡献。  

法诠网相关律师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本文不代表法诠网全部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