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3日,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西昌市副市长、凉山州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冉洪全受贿罪一案。冉洪全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当庭判处冉洪全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据了解,冉洪全任职期间年期间,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凉山州各县(市)区房产中介、开发企业及其代表给予的巨额财物,共计3474万元。其中,最高单次收受达700万元之多。他的这些违法行为,未仅破坏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更搞乱了凉山州的房地产市场秩序。
在法庭上,冉洪全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并表示自己非常后悔。他称自己已经退回了部分非法所得,并承诺会继续退还剩余的财物。
然而,冉洪全的这番言行并未获得法院的宽容。根据法律规定,他的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应予以严惩。这也一次次提醒我们,任何身处公职岗位的人,都绝不能以权谋私,违背职责,破坏正常行政执法秩序。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才能确保公共利益得以最大化地实现。
综上所述,冉洪全非法收受3474万元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凉山州人民的利益,也摧毁了他自己的前程。我们呼吁全社会更加强化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力促公务员廉洁自律,相信通过强有力的打击,我们一定能够打造出更加公正、廉洁、透明的社会环境。
法诠网相关律师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