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军人劳动仲裁权
引言
伤残军人作为国家和社会的特殊群体,其劳动权益保障备受关注。劳动仲裁制度作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是否适用于伤残军人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将结合中国法律,对伤残军人申请劳动仲裁的资格、程序和诉讼特点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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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伤残军人劳动仲裁的资格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只有劳动者才能申请劳动仲裁。而《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做好军人退出现役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退役军人事务部函发〔2019〕17号)明确表明,伤残军人是军人退出现役后的特殊群体。因此,伤残军人符合劳动者的身份,具有申请劳动仲裁的资格。
二、伤残军人劳动仲裁的程序
伤残军人申请劳动仲裁的程序与一般劳动者相同,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 提交仲裁申请:伤残军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2. 受理审查: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 开庭审理: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 4. 调解或裁决:仲裁庭先行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则作出仲裁裁决。 5. 仲裁裁决生效:仲裁裁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伤残军人劳动仲裁的诉讼特点
伤残军人劳动仲裁案件具有以下诉讼特点:
1. 专属管辖: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涉军劳动争议由军人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 优先办理:《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军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诉讼和劳动争议仲裁,应当优先办理。 3. 减免仲裁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伤残军人申请劳动仲裁的,可以减免仲裁费。 4. 证据优先: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对于伤残军人主张的事实,用人单位负有举证的责任。 5. 尊重退役军人的特殊身份: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伤残军人的特殊身份,在尊重其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其劳动权益。
四、结论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下,伤残军人具有申请劳动仲裁的资格。其劳动仲裁程序与一般劳动者基本相同,但具有专属管辖、优先办理、减免仲裁费、证据优先和尊重退役军人特殊身份等诉讼特点。通过完善劳动仲裁制度,保障伤残军人的劳动权益,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军人及其特殊群体的重视和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