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劳动仲裁取消程序
引言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解决的重要途径。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希望取消已经提交的劳动仲裁。本文将探讨中山市的劳动仲裁取消程序,结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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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取消的条件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申请取消劳动仲裁:
1. 仲裁前已达成和解协议。 2. 发现提交的申请有重大错误或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
申请取消的程序
1. 提交申请
当事人应当向原受理劳动仲裁的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取消申请。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姓名、联系方式 劳动争议基本情况 取消仲裁的理由 申请的日期
2. 审查和决定
仲裁委员会收到取消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取消条件,仲裁委员会应当作出取消裁决。否则,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审理劳动争议。
3. 公告和送达
仲裁委员会作出取消裁决后,应当在仲裁委员会公告栏和当事人住所地张贴公告,并向当事人送达取消裁决书。
注意事项
1. 申请时限: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劳动仲裁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取消申请。逾期不受理。 2. 和解协议的效力: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应当立即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取消仲裁。否则,和解协议无效。 3. 重大错误:重大错误是指仲裁申请中存在明显错误,如对事实的错误陈述或对法律法规的错误理解,以致影响仲裁裁决的公正性。 4. 无管辖权:无管辖权是指仲裁委员会对该劳动争议没有受理权,如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或超出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案例参考
《张某与中山市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中,张某在提交劳动仲裁申请后与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张某及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取消仲裁,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作出取消裁决。
结语
劳动仲裁取消程序是当事人保护自身权利的重要途径。当事人应当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申请时限,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合理行使取消仲裁的权利。通过正确的申请程序,当事人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仲裁程序带来的时间和精力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