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单位联系人书写规范
引言
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明确的联系人信息至关重要,以便当事人及时沟通、高效处理争议。本文将结合中国的法律法规,阐述劳动仲裁单位联系人书写的相关规定。
.jpg)
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其办公场所设置信访接待处或者委托信访接待单位,负责受理和处理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信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劳动者的姓名、职业、工作单位、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仲裁申请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书写规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动仲裁单位联系人书写应遵循以下规范:
姓名:应填写联系人的真实姓名,不得使用化名或缩写。 职务:应填写联系人的具体职务,例如信访接待员、仲裁员助理等。 联系方式:应提供联系人的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便于当事人及时联系。 单位名称:应填写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信访接待单位的名称。 办公地址:应填写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信访接待单位的详细办公地址,包括省、市、区、街道、门牌号。 邮政编码:应填写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信访接待单位的邮政编码。
注意事项
联系人信息必须准确无误,以免引起误会或延误处理。 应保持联系人的信息更新,如有变更,应及时向当事人通报。 劳动仲裁单位应当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张贴联系人信息,便于当事人查询。
仲裁申请書中的联系人
在劳动仲裁申请書中,除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联系人信息外,仲裁申请人还应当填写自己的联系人信息,包括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仲裁申请书中的联系人信息将作为劳动仲裁过程中主要联系方式,因此务必准确无误。
结语
明确的劳动仲裁单位联系人信息对于劳动争议的顺利解决至关重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准确填写联系人信息,便于劳动仲裁机构及时联系当事人,保障劳动争议案件的公正、及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