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复议流程
一、申请复议的条件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规定》第67条,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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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复议的范围
劳动仲裁复议的范围限于以下情形:
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的; 适用法律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复议申请书
当事人申请复议应当递交复议申请书,其内容包括:
复议裁决的裁决书编号和生效日期; 复议请求事项和理由; 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
四、复议流程
1. 立案审查: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书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2. 审理准备:法院将复议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并安排开庭日期。 3. 开庭审理:复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当事人可以出庭举证、质证、辩论。 4. 评议和裁定:复议庭评议后,制作裁定书,对劳动仲裁裁决进行变更、撤销或维持。 5. 裁定书的效力:复议裁定书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执行。
五、复议裁定的变更或撤销
人民法院在复议过程中,如果发现复议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撤销复议裁定:
对事实认定有重大错误的; 对法律适用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六、注意事项
1. 复议期限:申请复议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2. 复议费用:复议不收取费用。 3. 复议裁定后的救济:对复议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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