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的证据收集
引言
劳动仲裁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证据在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劳动仲裁庭依据提交的证据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根据证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从而做出裁决。本文将结合中国的法律,阐述劳动仲裁庭是否可以收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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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规定:“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交书面证据、物证、视听资料以及证人证言等方式,向仲裁庭提供证据。”该条规定明确了劳动仲裁庭有权收到证据。
证据的范围
劳动仲裁庭可以收到的证据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
书面证据:合同、协议、通知、邮件、短信等书面文件 物证:劳动工具、产品、原材料等实物 视听资料:录音、录像等 证人证言:第三方证人出庭作证
证据的提供方式
当事人应以以下方式向劳动仲裁庭提供证据:
在仲裁申请书或答辩书中提供 在仲裁庭指定的时间内提交证据清单和证据副本 在仲裁庭的传唤下出庭提供证据
仲裁庭的审查权
劳动仲裁庭对提交的证据具有审查权,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证据是否合法、有效 证据是否与案件有关 证据是否真实、可靠 证据是否与当事人的陈述相一致
非法或无效的证据
仲裁庭有权排除非法或无效的证据,例如:
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 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序良俗的证据 伪造或变造的证据
证据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由提出主张的一方承担。即:
劳动者主张权利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主张免责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证据的保全
当事人有权要求仲裁庭对证据予以保全。仲裁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证据进行保全:
查封、扣押、提取证据 指定专人保管证据 制作证据清单并拍照、录像等
结论
根据中国的法律,劳动仲裁庭有权收到证据。当事人应依照法定方式向劳动仲裁庭提供证据,而劳动仲裁庭则会对证据进行审查,并根据证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做出公正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