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签字后的反悔权
在中国的劳动仲裁制度中,当事人双方在仲裁庭主持下签署的仲裁裁决书,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不可反悔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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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十五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上诉的,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不得反悔。
可反悔的情况
法律规定了以下几种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裁决书有严重错误的; 裁决书违反法定程序的; 裁决书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由于当事人一方的欺诈行为或胁迫行为致使裁决错误的。
申请撤销的程序
若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符合上述可撤销的情形,可以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的,应当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三十日内提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应当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三个月内提出。
撤销裁决的后果
如果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符合可撤销的情形,可以裁定撤销该裁决。撤销裁决后,仲裁庭应当重新审理该争议。
注意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所主张的可撤销情形存在。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是法定的,超过期限将丧失撤销权。 被撤销的仲裁裁决自始无效,对当事人不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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