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国外证据的保留
在劳动争议中,证据在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方面至关重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国际化,涉及国外证据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对于劳动仲裁中是否保留国外证据,中国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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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仲裁庭有权委托有关机构调查取证,或者委托有关机构代为送达仲裁文书,协助调查取证。”
《仲裁法》第七条规定:“仲裁机构可以采信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国外证据保留方式
劳动仲裁中需要保留国外证据时,仲裁庭通常会采取以下方式:
委托有关机构调查取证:仲裁庭可以委托驻外使领馆、涉外公证处或其他有关机构协助调查取证。 委托有关机构代为送达仲裁文书:仲裁庭可以委托国外法庭或公证书记机构代为送达仲裁文书,以便收集国外证据。
证据证明力
保留的国外证据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仲裁庭在审查国外证据时,会考虑以下因素:
证据是否由有资质的机构制作,比如法院、公证书记机构或公证人。 证据是否经过公证、认证或翻译。 证据是否与争议事实有关,能够证明相关事实。
注意要点
保留国外证据时,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及时申请求证:在仲裁立案后,应及时向仲裁庭申请调查取证,避免因证据灭失而影响仲裁结果。 提供具体证据线索:提供国外证据的具体线索,如证据所在地、保管机构或相关人员的信息,便于仲裁庭委托调查取证。 承担取证费用:当事人需要承担国外调查取证的费用,包括翻译、公证和送达等费用。 遵守当地法律:在进行国外调查取证时,必须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程序,避免造成法律风险。
案例分析
某跨国公司因劳动争议向中国仲裁庭提起仲裁,需要提交位于美国的合同原件。仲裁庭委托中国驻美国使领馆协助调查取证。使领馆前往公司所在地,在经过公证和认证后,将合同原件寄送至仲裁庭。仲裁庭审查后认为该证据合法有效,有力地支持了公司的仲裁请求。
结论
劳动仲裁中保留国外证据,对于查明事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仲裁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仲裁庭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调查取证。当事人应及时申请求证,提供具体证据线索,并承担取证费用,以确保国外证据能够有效地保留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