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条件和程序
一、劳动仲裁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适用于以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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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 因除名、辞退、除外、开除、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 因拖欠工资、加班加点工资以及其他应付劳动报酬产生的纠纷; 因工伤待遇发生的纠纷; 因劳动保护引起的纠纷; 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纠纷。
二、劳动仲裁的程序
1. 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受理与审查
劳动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调解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未达成协议的,进入仲裁程序。
4. 仲裁
调解不成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仲裁裁决。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5. 裁决书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执行
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劳动仲裁的注意事项
及时申请仲裁:劳动争议发生后,应当在一年内申请仲裁,超过期限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证据齐全: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争议的事实。 法定程序: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 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诉讼时效: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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