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员职务名称:中国法律视角
引言
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一种准司法程序,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负责。仲裁委成员由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专家学者组成,其中专家学者担任仲裁员。本文将探讨劳动仲裁员的职务名称在中国的法律规定和实务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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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委主任和仲裁员不占专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工会组织、用人单位、劳动者聘任。
《劳动争议法》未明确规定劳动仲裁员的职务名称。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八)》(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八》)第十四条规定,聘任的兼职仲裁员应聘期内一般不超过五年。聘期届满时,需要续聘的,应当重新聘任。
实务情况
在实务中,劳动仲裁员的职务名称通常取决于其聘任主体。例如:
由劳动行政部门聘任的仲裁员,其职务名称一般为“劳动仲裁员”。 由工会组织聘任的仲裁员,其职务名称一般为“工会仲裁员”。 由用人单位聘任的仲裁员,其职务名称一般为“用人单位仲裁员”。 由劳动者聘任的仲裁员,其职务名称一般为“劳动者仲裁员”。
争议及解决
对于劳动仲裁员的职务名称是否应当统一存在争议。有人认为,统一职务名称有利于维护仲裁委的权威性,避免因职务名称不同而导致仲裁员之间产生差异。也有人认为,劳动仲裁员的职务名称反映其聘任主体,体现了仲裁委的多元性。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八》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独立公正地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该规定强调了劳动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而职务名称并不影响仲裁员的这些基本原则。
因此,劳动仲裁员的职务名称可以根据其聘任主体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只要不违反《劳动争议法》和《司法解释八》的规定即可。
结论
《劳动争议法》未明确规定劳动仲裁员的职务名称,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八》强调了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在实务中,劳动仲裁员的职务名称通常取决于其聘任主体,但其基本原则是一致的。因此,劳动仲裁员的职务名称是否应当统一并不影响仲裁委有效履行其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