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开庭程序
一、准备阶段
(1)申请仲裁。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書,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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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理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审查仲裁申请书后,决定是否受理。
(3)组织仲裁庭。仲裁庭由仲裁员一人或三人组成,负责审理案件。
二、开庭阶段
(1)开庭前准备。仲裁庭确定开庭时间和地点,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准备出庭材料,如证据、证人证言等。
(2)开庭。开庭时,由仲裁员主持。仲裁员依次核对当事人的身份,宣布案件受理情况,并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3)举证质证。原告首先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提交证据。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证据进行答辩,并提交反驳证据。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
(4)询问当事人和证人。仲裁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和出庭的证人,以查明案件事实。
(5)法庭调查。仲裁员根据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进行法庭调查,查明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情况。
(6)辩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可以就案件的事实、法律适用和仲裁请求进行辩论。
三、评议和裁决阶段
(1)评议。闭庭后,仲裁员进行评议,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形成意见。
(2)制作裁决书。仲裁庭根据评议意见,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包括案件受理情况、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决理由和裁决结果等内容。
(3)宣布裁决。仲裁庭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并宣布裁决结果。
四、其他事项
(1)调解。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
(2)证据保全。当事人有证据灭失或丧失效力的危险时,可以向仲裁庭申请证据保全。
(3)执行。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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