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霸王条款的效力
在现代劳动关系中,劳动仲裁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途径。然而,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责任,会在劳动合同中设置霸王条款,试图剥夺或限制劳动者的仲裁权。这些霸王条款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呢?
中国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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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用人单位指定的第三方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这意味着,用人单位无权指定仲裁机构,劳动者有权自主选择仲裁机构。
无效条款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任何劳动合同中约定由用人单位指定仲裁机构的条款均属无效。此类霸王条款因违法《劳动合同法》而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选择权
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选择以下仲裁机构:
住所地或工作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仲裁机构; 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职业性仲裁机构。
劳动者有权在上述仲裁机构中自主选择一处进行仲裁。用人单位不得干预或限制劳动者的选择权。
实践中常见情况
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设置霸王条款,试图剥夺劳动者的仲裁权。常见的霸王条款包括:
约定由用人单位指定的第三方仲裁机构仲裁; 限制劳动者选择仲裁机构; 缩短仲裁时效等。
维权途径
如果劳动者发现劳动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可采取以下维权途径:
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删除或修改霸王条款; 向仲裁机构投诉,请求裁决霸王条款无效; 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霸王条款无效并索赔损失。
案例
2016年,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争议应由用人单位指定的仲裁机构仲裁。劳动者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最终判决,用人单位指定的仲裁条款无效,劳动者有权选择其他仲裁机构。
结论
劳动仲裁中的霸王条款是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无效条款。劳动者有权自主选择仲裁机构,用人单位不得干预或限制劳动者的选择权。如果劳动者发现劳动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应积极采取维权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