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单位如何开具证明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后,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包括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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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的种类
劳动仲裁单位可以开具的证明包括:
劳动关系证明 工资支付证明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劳动仲裁申请受理证明 劳动仲裁裁决书
申请条件
申请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利害关系人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其他单位或个人因办理业务需要
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书 证明用途说明 相关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条等)
申请程序
1. 向劳动仲裁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2. 劳动仲裁单位受理申请后,根据具体情况调查取证。 3. 调查取证结束后,劳动仲裁单位出具证明。
证明的形式
劳动仲裁单位开具的证明一般采用以下形式:
书面证明 电子证明
证明的效力
劳动仲裁单位开具的证明具有以下效力:
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证明当事人陈述事实的真实性。 在其他法律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但可以受到质疑和质证。
注意事项
申请人应如实陈述申请目的,不得伪造、篡改证据。 劳动仲裁单位出具的证明仅反映调查取证的结果,不能作为案件的最终裁决结果。 如果当事人对证明的内容有异议,可以向上级劳动仲裁机构申诉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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