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撤诉程序
概述
离婚诉讼中,原告可以随时撤回诉讼,但须满足一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撤诉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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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一:提交撤诉申请
原告向承办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载明撤诉的意愿,并签字或盖章。
步骤二:审查撤诉申请
法院审查撤诉申请,主要检查原告是否具备撤诉资格、是否自愿撤诉以及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等。
步骤三:裁定准许或驳回撤诉
经审查,法院将裁定准许撤诉或驳回撤诉。
准许撤诉的情形
原告自愿撤诉,且不损害被告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明确表示同意撤诉。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终止诉讼。
驳回撤诉的情形
原告并非自愿撤诉。 原告撤诉损害被告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认为撤诉不当。
准许撤诉后的效力
原告撤诉经法院准许后,原诉讼程序终止。 原告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再次起诉。
驳回撤诉后的效力
驳回撤诉后,原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被告可在庭审中提出撤销诉讼的申请,由法院裁定准许或驳回。
撤诉期限
通常情况下,原告可以在法院判决生效前随时撤诉。但如果被告已提起反诉,原告只能在反诉答辩期限届满后撤诉。
撤诉的费用
原告撤诉后,应当承担诉讼费用。
其他注意事项
原告撤诉后,法院可能会对已经支付的诉讼费用进行相应退还。 原告与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属于撤诉。 撤诉后,原告可以在发现新的证据或其他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重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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