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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加的微信群一定是真的吗?”或许已经进入犯罪圈套

法诠网官方发布于:2023-03-30 浏览量:957

张某某是一名股票投资者,在股市中谋取利益。然而,他的行为却违法了法律和伦理道德。他非法获取了许多股民的电话号码和相关证券公司信息,并创建了虚假的股票投资微信群码,提供给吴某等人“吸粉引流”话务团伙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涉案人员共获利70余万元。  

这种行为不仅非常危险,而且非常损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检察机关调查发现该案存在侵犯众多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检察院诉张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就在其中的文章。  

在这个案例中,检察机关展示了其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决心和能力。这种保护不仅是法律责任的承担,更是一种社会责任的担当。我们应该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不随意泄露他人的个人信息,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和揭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公正正义。

 

最终法院以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张某某等16人七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千元至6千元罚金不等;依法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诉请,判决各被告按照没收的违法所得金额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共计赔偿损失739581.08元。  

法诠网相关律师提醒:微信诈骗的实质其实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诈骗立案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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