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对王一博与被告上海英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艺然饮品店肖像权纠纷一案做出了公告送达。该案的第三人分别是宁波盈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和健澳(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公告原文,法院判令被告一在其涉案微博首页(UID:6320432649)置顶位置上向原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二则需要在《人民法院报》上向原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此外,法院还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整以及维权成本2万元整。
据悉,该案定于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而这肖像权纠纷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各方都在密切关注着案件的进展。希望在法律的裁决下,能够保护好每位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王一博是中国的男演员、歌手和舞者,1999年出生于重庆市,曾经是韩国SM娱乐旗下练习生。他于2018年通过选秀节目《偶像练习生》正式出道,在同年成立了个人工作室。王一博以其出色的表现和多才多艺的才华备受粉丝喜爱,并在中国娱乐圈中拥有广泛的影响力。
法诠网相关律师提醒:《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相关律师提醒,如果触犯了相关法律,也需要冷静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