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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心情不好一男子高空抛物 法院:判刑!

法诠网官方发布于:2023-03-28 浏览量:277

最近,银川市发生了一起因心情郁闷而引发的违法犯罪事件。据报道,一名男子在6楼将菜刀、手机、案板等物品从窗户扔下,给周围居民带来了很大的危险和恐慌。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社会公德和法律规定,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这位男子的行为是一种极不负责任和自私的表现。他没有考虑到自己的行为对于周围的人们造成了很大的威胁和伤害,更没有考虑到法律和道德的约束。他的行为导致了周围人们的惊恐和担忧,甚至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这种行为必须受到谴责和惩罚。这些物品没有砸着人,全部落至小区空地上。居民报警后,韩某某被警方控制。主审法官当庭作出一审判决——韩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宣判后,韩某某悔恨不已,表示服从法院判决,并主动缴纳罚金。  

我们生活在一个相互依存的社会中,每个人都需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利益,遵守社会规范和法律法规。只有这样,社会才能保持稳定和安全,人们才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的存在。如果我们每个人都像这位男子一样,无视法律和道德,只为自己解决问题,那么整个社会将陷入混乱和动荡。  

因此,我们要反对和谴责这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加强对于公共安全的保护和管理,加强对于心理健康的关注和支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一个和谐、稳定、安全的社会环境,让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健康、快乐、幸福的生活。  

法诠网相关律师提醒:《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伤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给予补偿。此外,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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