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导致该公司及其法人王彦辉被限制消费。
据了解,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一起商业纠纷案件中败诉,法院判决该公司需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然而,该公司却未能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导致对方向法院申请限制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人王彦辉的消费。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信誉。作为一家有着多年历史的大型企业,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自己的形象和信誉。
同时,这也提醒我们,作为企业或个人,要时刻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遵守法律,才能保证企业和个人的长远发展。
最后,希望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人王彦辉能够认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积极改正错误,恢复自己的信誉和形象。同时,也希望其他企业和个人能够引以为戒,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诠网相关律师提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人王彦辉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据法铨网律师分析,该法律条文目前的规定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第二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所以被执行限制消费目前看来是一项合法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