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公司的收回权
引言
трудовое арбитражное бюро имеет право отзывать свои иск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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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公司是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劳动仲裁公司享有提出仲裁申请的权利。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劳动仲裁公司可以收回仲裁申请。本文将围绕劳动仲裁公司的收回权展开讨论,分析其法律依据和收回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审理;案情复杂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十日。”该条文并无规定劳动仲裁公司收回仲裁申请的权利。
收回的条件
劳动仲裁法第28条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30日内组织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如果案情复杂,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0日。也就是说,劳动仲裁公司只有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尚未受理或审理案件时才有权收回仲裁申请。
收回的程序
劳动仲裁公司收回仲裁申请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撤回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 仲裁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2. 被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3. 劳动争议的事由和请求; 4. 撤回仲裁申请的理由。
收回的后果
劳动仲裁公司收回仲裁申请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终止对该案的仲裁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向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发送撤销决定书。撤销决定书生效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不再具有管辖权。
例外情况
在以下例外情况下,劳动仲裁公司无权收回仲裁申请:
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案件并开始审理; 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作出裁决; 3.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撤回申请。
结语
劳动仲裁公司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享有收回仲裁申请的权利。然而,劳动仲裁公司只有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尚未受理或审理案件时才有权收回仲裁申请。收回仲裁申请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劳动仲裁公司收回仲裁申请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终止对该案的仲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