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劳动仲裁程序
适用范围
劳动仲裁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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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报酬 工伤待遇 劳动纪律 劳动关系的终止或解除
仲裁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广西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广西地区的劳动仲裁机构。
仲裁程序
1. 申请仲裁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据。 仲裁申请书应包含:申请人信息、被申请人信息、争议事实和请求事项等内容。
2. 受理审查
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驳回。 受理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3. 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 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指定,人民陪审员由同级人民法院院长或副院长指定。
4. 开庭审理
仲裁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理。 双方当事人有权陈述意见、提供证据和辩论。 仲裁庭可以调解争议,调解不成则作出裁决。
5. 裁决
裁决书应包括:案由、争议事实、仲裁依据、裁决结果等内容。 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时限
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限为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 用人单位申请仲裁的时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
仲裁费
仲裁费由申请人预交,胜诉方可要求对方承担。 仲裁费的标准由广西劳动仲裁委员会制定。
不服裁决的救济措施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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