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先调解吗
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先调解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并界定了调解在仲裁程序中的地位。
《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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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该条文明确了劳动争议当事人在提起仲裁前可以先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并且规定了调解达成协议和调解不成的不同处理方式。
调解在仲裁程序中的地位
根据《法》的规定,调解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处于以下地位:
非强制性:当事人可以自愿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但并非强制性程序。 先行性:当事人在提起仲裁前,可以先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才可申请仲裁。 辅助性:调解是辅助仲裁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手段,旨在通过调解员的斡旋和引导,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的优点和缺点
优点:
效率高:调解通常比仲裁程序耗时更短,能够快速解决争议。 成本低:调解费用通常低于仲裁费用。 保密性:调解过程通常是保密的,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修复关系:调解员可以帮助当事人化解矛盾,修复劳动关系。
缺点:
强制性弱: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可以反悔。 公正性不足:调解过程可能受到调解员个人因素的影响,影响公正性。 不适用于重大争议:对于涉及重大金额或原则性问题的争议,调解可能难以达成协议。
适用范围
调解适用于以下类型的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纠纷 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纠纷 工资报酬纠纷 社会保险纠纷 其他劳动关系方面的纠纷
结论
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调解是一种非强制性、先行性、辅助性的手段。当事人可以自愿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再提起仲裁。调解具有高效、低成本、保密性强的优点,但也有强制性弱、公正性不足、不适用于重大争议的缺点。因此,当事人在是否选择调解时,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和争议的性质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