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后提前走的法律后果
劳动仲裁是对劳动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司法程序,当事人应遵守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劳动仲裁后提前走,即在仲裁庭未宣布裁决前离开仲裁场所的行为,可能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 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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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6条的规定,仲裁庭在开庭前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经两次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因此,劳动仲裁后提前走,仲裁庭可能对当事人作出缺席裁决。
缺席裁决是仲裁庭在一方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所作出的裁决,具有与普通裁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对缺席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视为放弃仲裁
如果当事人劳动仲裁后提前走,且未向仲裁庭请假或者说明理由,仲裁庭可能会视为当事人放弃仲裁。放弃仲裁是指当事人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自愿放弃仲裁权利的行为。
当事人放弃仲裁的,仲裁庭将终止仲裁程序,并出具仲裁终止裁定。仲裁终止裁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争议事项向仲裁庭申请仲裁。
3. 影响证据采信
劳动仲裁中,当事人应当积极举证,提供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证据。如果当事人劳动仲裁后提前走,可能会影响仲裁庭对证据的采信。
在缺席仲裁的情况下,仲裁庭通常会优先采信到庭当事人的证据。提前走的当事人将失去在仲裁庭面前陈述自己的主张和证据的机会,这可能会对仲裁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4. 延缓仲裁进程
劳动仲裁后提前走,可能会延缓仲裁进程。仲裁庭在缺席裁决的情况下,需要根据现有证据作出裁决。这可能会导致仲裁庭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从而延缓裁决的作出。
例外情况
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劳动仲裁后提前走,经仲裁庭同意,不一定会产生上述法律后果。例如:
当事人因突发疾病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离开仲裁场所时; 当事人同仲裁庭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离开时。
当事人应尽量避免劳动仲裁后提前走。如果当事人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应事先向仲裁庭请假或说明理由,并征得仲裁庭的同意。
建议
为了避免上述法律后果,建议当事人在劳动仲裁过程中遵守以下建议:
准时参加仲裁庭的开庭; 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仲裁庭的开庭,应及时向仲裁庭请假或说明理由; 在仲裁庭未宣布裁决前,不得擅自离开仲裁场所; 对劳动仲裁程序有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顾问或劳动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