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书作为证据的效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书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劳动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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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中国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法定程序。劳动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和裁决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仲裁书的证据效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4条规定,劳动仲裁书具有下列效力: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具有执行依据的效力。 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
这意味着,劳动仲裁书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在劳动争议诉讼中:仲裁书可以作为一方当事人主张其权利的证据。 在其他民事诉讼中:如果劳动争议与其他民事争议有关,仲裁书可以作为证明事实的证据。 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如果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仲裁书可以作为行政机关或法院审查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依据。
劳动仲裁书作为证据的限制
虽然劳动仲裁书具有证据效力,但其也有以下限制:
仲裁裁决无效的情况:如果劳动仲裁裁决被宣告无效,则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仲裁程序违法的情况:如果劳动仲裁程序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导致仲裁裁决不公正,则其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证据范围的限制:劳动仲裁书只能证明仲裁争议的事实,而不能证明其他无关事实。
如何使用劳动仲裁书作为证据
要将劳动仲裁书作为证据使用,当事人需要:
出具经仲裁委员会盖章的仲裁书原件或复印件。 证明仲裁书具有法律效力,例如提交已执行或者已确认有效的仲裁裁决书。 陈述仲裁书与诉讼请求的相关性。
结论
劳动仲裁书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它的证据效力主要体现在劳动争议诉讼和相关民事诉讼中。然而,劳动仲裁书的证据效力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在使用劳动仲裁书作为证据时,当事人应注意其证据范围和证据效力的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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