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仲裁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中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工资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等方面的争议。 当事人具有主体资格。申请劳动仲裁的当事人必须是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符合申请时限。劳动者申请仲裁一般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用人单位申请仲裁一般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特殊情况下,仲裁时效可以适当延长。 仲裁事项属于仲裁受案范围。仲裁受案范围包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但以下事项不在仲裁受案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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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而产生的仲裁申请; 因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争议而产生的仲裁申请; 因劳动者的工资分配争议而产生的仲裁申请; 因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缴纳争议而产生的仲裁申请; 因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争议而产生的仲裁申请。
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事项不属于仲裁受案范围; 申请人与对方当事人不具备劳动关系; 超过法定期限; 仲裁请求事项已经仲裁机关仲裁过,或者已经人民法院审理过,且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受理程序
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证据清单和相关证据材料。
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七日内对是否受理做出决定。如果决定受理,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当事人,并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如果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受理后
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和当事人应当提交的证据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到庭。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仲裁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质证,调查事实,并根据证据和法律作出裁决。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
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