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追加
概述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但有时,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能需要补充新的证据或主张,此時可能需要追加仲裁请求。本文将探讨中国法律中劳动仲裁的追加制度,包括追加的条件、程序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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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追加仲裁请求,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有请求有误或者不完整。此类证据通常是指在仲裁开始后才发现的证据,或者原有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不足以证明仲裁请求。 新增请求与原有请求属于同一劳动争议。这意味着新增请求与原有请求具有相同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 追加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追加请求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得与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相冲突。
追加的程序
申请追加。当事人需要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追加请求的理由、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审核追加申请。仲裁委员会将对追加申请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追加条件。 裁定是否追加。如果仲裁委员会认为追加请求符合条件,将作出裁定准予追加;如果认为不符合条件,将作出裁定驳回追加。 追加后的程序。追加请求经仲裁委员会裁定准予后,追加请求将成为仲裁请求的一部分,仲裁委员会将继续进行仲裁程序。
追加的限制
受时限限制。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追加请求的时限为仲裁庭第一次开庭前。如果当事人在第一次开庭后提出追加请求,仲裁庭可以不予受理。 追加请求不宜过多。仲裁庭有权对当事人的追加请求进行限制,以防止追加请求过多,影响仲裁效率。 追加请求不能改变仲裁请求的基础事实。追加请求不能改变仲裁请求的基础事实,否则可能会违背仲裁程序的严肃性。
注意事项
当事人追加仲裁请求应慎重,应在充分考虑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提出追加请求。 仲裁委员会在审查追加申请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把关,防止不当追加请求。 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追加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