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出庭的规定及程序
一、出庭的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仲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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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庭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出庭参加仲裁。但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在开庭前向仲裁庭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对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三、出庭程序
(一)开庭准备
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前准备必要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工资发放记录; 社保缴纳记录; 相关证明人证言等。
(二)开庭审理
开庭时,仲裁庭会核对当事人的身份,宣布案由,并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陈述和举证。当事人可以对对方的陈述和证据进行质证,并发表辩论意见。仲裁庭会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裁决。
四、出庭注意事项
(一)遵守纪律
当事人在出庭时应遵守仲裁庭的纪律,不得喧哗吵闹、辱骂他人或妨碍仲裁庭审理。
(二)陈述清晰
当事人在陈述时应简明扼要,阐述事实和理由,避免冗长繁杂。
(三)提供证据
当事人应及时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四)配合仲裁庭
当事人应配合仲裁庭的工作,如实回答提问,出示相关证据。
(五)遵守仲裁裁决
当事人应当遵守仲裁裁决,如对裁决不服,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一)当事人一方未出庭
如当事人一方未出庭,仲裁庭会查明原因。如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二)当事人一方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
如当事人一方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可以向仲裁庭提交书面申请。仲裁庭会根据申请理由,决定是否延期开庭或缺席裁决。
(三)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出庭
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出庭,可以向仲裁庭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仲裁庭会根据申请理由,决定是否延期开庭或缺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