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客体:有无对象之争
劳动仲裁,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其客体(争议解决的对象)是否明确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将结合中国法律,探讨劳动仲裁是否有客体,并分析不同观点的利弊。
有客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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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劳动仲裁的客体是劳动争议。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负责处理劳动争议。”该条明确了劳动仲裁的职能是处理劳动争议,因此有学者认为劳动争议应为劳动仲裁的客体。
优点:
明确了劳动仲裁的处理范围,区分了劳动争议与其他争议。 便于仲裁机构开展工作,避免受理超出其管辖范围的争议。
缺点:
劳动争议概念宽泛,边界模糊,可能导致仲裁裁决的任意性。 难以界定劳动争议与其他纠纷(如民事纠纷)的界限,可能导致受理范围的争议。
无客体论
观点:劳动仲裁没有客体。
依据:劳动仲裁是一种法定程序,其适用范围由法律规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依法提交的申请。因此,有学者认为劳动仲裁的客体不是具体争议,而是仲裁程序本身。
优点:
避免了劳动争议概念外延不明确造成的争议。 强调劳动仲裁程序的独立性,防止其他因素对仲裁裁决的影响。
缺点:
难以理解劳动仲裁的本质和功能。 可能导致仲裁机构受理范围过宽,超出劳动争议的范畴。
评析
总体而言,劳动仲裁是否有客体的争论反映了不同学者对劳动争议概念的理解和对仲裁程序性质的认识。
有客体论注重劳动仲裁的实质性内容,强调其与劳动纠纷的关系,有助于明确仲裁机构的处理范围。然而,劳动争议概念的模糊性也可能带来争议和裁决的不统一。
无客体论则强调劳动仲裁的程序性性质,认为其处理的不是具体争议,而是根据法律程序对争议进行解决。这种观点避免了争议概念的模糊性,但可能削弱了仲裁裁决对当事人的约束力。
因此,笔者认为劳动仲裁的客体应采用有无客体兼顾的折衷观点。即:劳动争议是劳动仲裁涉及的主要内容,但仲裁程序本身也有其独立性。仲裁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既要注重其劳动争议的性质,也要遵循仲裁程序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