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裁决生效之日的计算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仲裁法》)第52条规定,劳动仲裁裁决书自收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收到裁决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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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裁决书时间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
仲裁庭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以邮寄回执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仲裁庭通过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面接收裁决书日期为送达日期。 仲裁庭通过电子送达的:以电子送达成功确认日期为送达日期。
例外情况
《劳动仲裁法》第53条规定,对未送达或者公告送达的劳动仲裁裁决,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审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生效;超过法定期限申请复审的,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法定期限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公告之日起30日内。
计算方法
递送日期在法定工作日内的:
从递送之日起计算,不包括递送当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计算。
递送日期在法定工作日外的:
从法定工作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计算,不包括递送当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计算。
具体举例
2023年3月10日邮寄送达,3月13日签收:3月14日生效。 2023年3月10日直接送达:3月10日生效。 2023年3月10日电子送达,3月11日确认:3月11日生效。 2023年3月12日公告送达,4月15日申请复审:3月12日生效。 2023年3月12日公告送达,5月15日申请复审:无效。
意义
劳动仲裁裁决书生效日期的计算至关重要,因为它标志着裁决书产生法律效力的时刻,并影响到相关方权利义务的履行和后续法律程序的启动。
如果当事人对裁决书不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申请的期限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提出复审申请的,视为认可裁决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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