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企业会收到文书
引言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解决的重要机制。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劳动仲裁机构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书,包括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裁决书等。本文将探讨企业在劳动仲裁中收到的文书类型及其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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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21〕15号)
文书类型
1. 开庭通知书
开庭通知书是劳动仲裁机构向当事人通知开庭时间和地点的文书。该文书应至少提前5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开庭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庭参加仲裁。
2. 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是劳动仲裁机构责令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文书。该文书应明确要求当事人提供哪些证据,以及提供证据的期限。当事人收到举证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应证据。
3. 仲裁裁决书
仲裁裁决书是劳动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作出的最终裁决。该文书应载明仲裁的事项、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由仲裁员签名、盖章。仲裁裁决书一经作出,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4. 复议通知书
复议通知书是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上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的文书。该文书应明确指出不服仲裁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收到复议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5. 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是证明文书已送达当事人的证明文件。该文件应由送达人填写并签字,说明文书的送达时间、地点、方式和接收人的姓名。
送达方式
劳动仲裁文书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面送达 专人送达 邮寄送达 电子送达
送达时间
劳动仲裁文书在工作日送达的,以送达日为送达日期;在非工作日送达的,以第一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怠于送达的后果
劳动仲裁机构未及时、正确送达文书的,可能会影响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当事人可以申请中止或复议仲裁程序。
企业责任
企业在收到劳动仲裁文书后,应当及时做出回应,认真对待仲裁程序。否则,可能会因怠于履行义务而承担不利后果,如错过出庭时间、无法及时提供证据等。
结论
劳动仲裁企业会收到各种类型的文书,包括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裁决书等。这些文书对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企业应当及时收取并认真对待这些文书,积极参与仲裁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