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受理的通知方式
开篇
劳动仲裁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其受理环节至关重要。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仲裁机构必须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受理通知。中国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以确保通知方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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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通知方式
《调解仲裁法》规定了两种受理通知方式:
送达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将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送达方式可以是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代为送达。 公告送达:当申请人的联系地址不明或拒绝接收受理通知书时,仲裁委员会可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受理通知书。公告应当在仲裁委员会的官方网站、办公场所和当地主要报纸上刊登。
送达时限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后5日内将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时限从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计算。
受理通知书的内容
受理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仲裁委员会的名称和地址 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 被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 争议的事项 立案号 仲裁员的组成 开庭时间和地点(如有) 当事人应当提交的证据材料 当事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事项
送达证明
送达受理通知书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制作送达回证。送达回证应当记载受理通知书送达的时间、地点、受送达人以及送达方式。
法律后果
如果仲裁委员会未能在法定时限内送达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典型案例
案例 1
某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后未能及时送达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因此错过了提交证据的时限,导致其败诉。法院支持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撤销了仲裁裁决,责令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
案例 2
某申请人因联系地址变更而未收到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随后通过公告方式送达。申请人认为公告送达无效,提出异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申请人的异议,认为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
结语
劳动仲裁受理通知的方式是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仲裁委员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适当的方式及时有效送达受理通知书。当事人应当关注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并及时提交证据材料,以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