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劳动仲裁程序指南
概述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强制性程序,由劳动仲裁机构审理并裁决。江苏省劳动仲裁程序遵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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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劳动仲裁适用于下列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争议 工资争议 社会保险争议 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争议
申请主体
劳动者 用人单位
申请程序
1. 申请期限
劳动者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
2. 受理机构
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3. 申请材料
劳动仲裁申请书 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保缴纳记录等)
4. 审查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在7日内审查受理。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立案。
调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应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委员会制作调解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
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受理案件之日起45日内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裁决异议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别规定
1. 集体争议
涉及10人以上劳动者的集体劳动争议,应经本单位工会或者其他组织代表申请仲裁。
2. 跨省争议
跨省劳动争议,由劳动争议发生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3. 仲裁费
申请劳动仲裁不收取费用。
附则
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法传唤当事人、证人,调查取证。 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应当按照当事人的自愿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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