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在开庭前送达
在中国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裁决书和开庭传票一般在开庭前送达当事人。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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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受理后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和仲裁规则。”
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前,应当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通知书应当在开庭前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裁决书的送达
裁决书一般在仲裁庭做出裁决后立即送达当事人。送达方式可以是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公示送达。
开庭传票的送达
开庭传票应当在开庭前七日内送达当事人。送达方式一般为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
送达的时间点
直接送达:以向当事人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交付送达文书的时间为送达时间。 邮寄送达:以投递回执上记载的收到日期为送达时间。 公示送达:以张贴送达公告满七日的时间为送达时间。
未送达的后果
如果裁决书或开庭传票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当事人,可能会导致以下后果:
裁决书:当事人可以申请对裁决书进行异议,并要求重新送达。 开庭传票:当事人有权对缺席审理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开庭。
例外情况
在特殊情况下,仲裁庭可以延期送达裁决书或开庭传票。例如:
当事人下落不明。 送达地址有误。 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仲裁庭的职责
仲裁庭有义务确保裁决书和开庭传票及时送达当事人。仲裁庭应采取合理的措施,包括:
核实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探索多种送达方式。 保留送达的证据,例如送达回执。
当事人的义务
当事人也有义务配合仲裁庭的送达工作。他们应及时向仲裁庭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及时签收送达文书。
结论
劳动仲裁中裁决书和开庭传票的送达一般在开庭前进行。送达的时间和方式由法律规定。仲裁庭和当事人都有义务确保送达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仲裁庭才可以延期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