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受理的条件
劳动仲裁不受理是指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下列劳动争议不予受理:
1. 仲裁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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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书不符合法定形式和内容要求的,如不载明当事人信息、争议请求等; 超过劳动仲裁时效的,即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提出仲裁申请的; 当事人未经法定程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2. 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仲裁的
涉及国家秘密和公共利益的; 涉及刑事案件的; 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民事纠纷的。
3. 已经仲裁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同一争议已经仲裁过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再次提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
4. 裁决或者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对已经仲裁或者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争议,再次提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
5. 其他不符合仲裁条件的
当事人之间没有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关系的; 申请人不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仲裁申请的程序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书面提出仲裁申请,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避免劳动仲裁不受理的建议
及时提出仲裁申请,避免超过时效; 规范书写仲裁申请书,符合法定形式和内容要求; 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有效; 审查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 避免重复申请仲裁或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争议再次申请仲裁。
通过遵守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避免劳动仲裁不受理的情况,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