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起诉股东驳回的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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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订立、履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报酬、社会保险费、福利待遇等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安全卫生或者其他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的争议。
可见,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仅限于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劳动争议。股东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劳动者对股东提起的劳动仲裁。
驳回劳动仲裁申请的具体理由
劳动者起诉股东的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以以下理由驳回:
一、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与股东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争议的构成要件。
二、缺乏仲裁管辖权。劳动仲裁委员会仅对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劳动争议具有仲裁管辖权,而股东并非劳动关系主体。
股东侵犯劳动者权利的救济途径
如果股东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通过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诉讼等其他途径寻求救济,例如:
一、民事诉讼。股东的侵权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股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刑事诉讼。股东的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劳动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股东的刑事责任。
律师建议
劳动者在遇到与股东之间的争议时,首先应当明确争议的性质,区分劳动争议与非劳动争议。对于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应当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
如果确属劳动争议,劳动者应当及时向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在申请劳动仲裁之前,劳动者可以向工会、律师等专业人士咨询,了解劳动仲裁的程序和相关法律规定,以提高仲裁胜诉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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