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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单位有权管吗

法诠网官方发布于:2024-05-25 浏览量:874

劳动仲裁单位的管辖权

引言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是当事人行使仲裁权利和仲裁机构公正审理案件的前提。本文将结合中国相关法律,探讨劳动仲裁单位的管辖权范围。

劳动仲裁单位有权管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管辖原则

劳动仲裁单位的管辖权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属地管辖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者住所地的劳动争议有管辖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约定管辖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劳动争议发生后,通过书面协议确定劳动争议的仲裁机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级别管辖原则: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由司法行政部门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管辖范围

劳动仲裁单位对下列劳动争议具有管辖权:

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待遇纠纷; 劳动合同履行纠纷; 工资支付纠纷; 社保纠纷; 劳动关系确认纠纷; 其他劳动争议。

排除管辖

法律对劳动仲裁单位的管辖权也作出了部分排除性规定:

司法机关已受理案件:劳动争议已经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无权再受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仲裁裁决已生效:劳动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权再受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七条) 劳动关系不存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劳动关系不存在的争议没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第四条)

结论

劳动仲裁单位的管辖权由法律明确规定,遵循属地、约定、级别等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具有广泛的管辖权,但也存在排除管辖的情形。当事人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选择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单位提出仲裁申请,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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