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开庭
在中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开庭是仲裁程序中一个重要的环节。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都会开庭审理,但法律也规定有例外情形。
一、开庭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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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应当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可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查明事实,解决争议。
二、不开庭审理的例外
法律规定了以下不开庭审理的例外情形:
1. 双方当事人同意不入庭调解或仲裁的; 2. 双方当事人均未到场,且未提交书面意见的; 3. 仲裁庭认为不必要开庭审理的; 4. 其他特殊情况。
在例外情形下,仲裁庭可以不开庭审理,而是通过阅卷、讯问当事人等方式进行调查处理。
三、开庭程序
1. 通知开庭:仲裁庭应提前向当事人送达开庭通知书,载明开庭时间、地点、审理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 2. 准备开庭: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前做好准备,收集证据,整理材料。 3. 开庭:在指定时间和地点,仲裁庭准时开庭。庭审程序主要包括: - 核对当事人身份 - 宣读起诉书 - 询问当事人陈述 - 出示、质证证据 - 法庭调查 - 法庭辩论 4. 闭庭:庭审结束后,仲裁庭宣布休庭,并指定下一次开庭的时间。
四、开庭的作用
开庭审理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具有重要作用,具体包括:
1. 保障当事人权利:开庭审理可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包括举证、质证、辩论和申请等权利。 2. 查明事实:庭审可以通过当事人的陈述、证据的出示和质证,查明事实,还原争议的真相。 3. 促进解决争议:开庭审理可以促使当事人面对面沟通,交换意见,从而促进争议的解决。
总结
在中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开庭审理是原则性的规定,但法律也规定有不开庭审理的例外情形。开庭审理可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查明事实,促进解决争议。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都会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