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劳动仲裁收费标准
依据法律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费依据《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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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范围
根据《暂行办法》,劳动仲裁收费涵盖以下事项:
受理案件申请费 证据保全费 仲裁文书费 执行申请费
收费标准
《暂行办法》规定了具体的收费标准:
受理案件申请费:
争议标的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收取 100 元; 争议标的额在 10 万元至 50 万元的,收取 200 元; 争议标的额在 50 万元至 100 万元的,收取 300 元; 争议标的额超过 100 万元的,按争议标的额的 0.3% 收取,最高不超过 2 万元。
证据保全费:
根据实际需要收取,一般为每件 100-500 元。
仲裁文书费:
仲裁决定书每份收取 50 元; 裁决书每份收取 200 元; 调解协议书每份收取 50 元。
执行申请费:
根据实际需要收取,一般为争议标的额的 5%。
免费情形
《暂行办法》规定,以下情形可免除劳动仲裁费用:
申请人是低保户、残疾人、法律援助对象; 争议标的额在 1000 元以下且申请人确有困难的; 其他特殊情形。
减免情形
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案件,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酌情减免收费,包括:
涉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产生的争议; 申请人所在企业因经营困难导致争议的; 申请人一方提出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恶意主张权利的; 仲裁委员会认为其他情形可以减免的。
缴费方式
劳动仲裁费用一般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缴纳。申请人在提交仲裁申请的同时缴纳受理案件申请费,其他费用则根据实际情况缴纳。
注意事项
劳动仲裁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争议胜诉的,可以向败诉方要求赔偿。 缴纳劳动仲裁费用后,申请人应索取收据。 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收费存在异议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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