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主动撤回
在中国的劳动争议解决体系中,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劳动仲裁具有便捷、高效、成本低廉的特点,深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欢迎。在某些情况下,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能会出于各种原因,希望撤回已经申请的劳动仲裁。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劳动仲裁是否可以主动撤回?
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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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当事人违反仲裁裁决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该条文并未使用“撤回”一词,也没有明确规定劳动仲裁可以主动撤回。一些法院和仲裁机构基于法律中关于“仲裁申请人可以自行处分仲裁请求权”的原则,认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程序进行期间,均有权主动撤回仲裁申请。
撤回条件
根据现有的司法实践,劳动仲裁可以主动撤回,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一旦仲裁裁决作出,劳动仲裁即告终结,不得再予撤回。 经仲裁庭同意。撤回劳动仲裁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庭提出,并经仲裁庭同意方可生效。仲裁庭对撤回申请进行审查,主要考虑撤回申请是否真实自愿,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尚未成年或精神疾病患者,不能够独立撤回劳动仲裁申请,需由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为申请。
撤回程序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申请撤回劳动仲裁的,应当向仲裁庭提交《撤回劳动仲裁申请书》。撤回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撤回的理由、请求仲裁庭同意撤回等内容。
仲裁庭收到撤回申请后,应当对撤回申请进行审查。如果同意撤回,仲裁庭将出具裁定书,准许撤回。裁定书应当载明仲裁申请撤回的原因、时间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撤回效力
劳动仲裁撤回后,仲裁程序即告终结。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得就同一纠纷再次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裁决作出前撤回的,不影响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其他注意事项
劳动仲裁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后,不得就同一纠纷重复申请仲裁。 撤回劳动仲裁申请后,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劳动仲裁申请人滥用撤回权的,仲裁庭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可能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再次申请劳动仲裁。
结论
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劳动仲裁可以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经仲裁庭同意主动撤回。撤回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和程序,滥用撤回权可能会受到制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决定撤回劳动仲裁申请之前,应当仔细权衡利弊,并寻求法律顾问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