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李夫妇两人在世时担心儿子在他们去世后无人照顾,因为儿子双目失明,独自生活可能会遇到问题。考虑到这一点,老李夫妇将银行卡存款,拆迁房等财产交由儿子姨母张女士保管,委托她帮忙照顾照顾儿子。但老人去世后,姨母却将全部财产占为己有,儿子多次讨要无果,这才无奈将姨母告上法庭。
而后续,张女士在法庭上申辩,称老李夫妇交给她的财产全都用在父子俩的日常开销和养老费用上,无法归还。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经过法院的调查了解,李大爷是委托张女士帮忙照顾双目失明的儿子才将17万的拆迁款转给张女士,其余张女士没有处分权利。
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李大爷死亡后,财产应该由儿子的李先生来继承,张女士需要将代为保管的财产重新还给李先生,不能占为己有。
另外,张女士主张的财产全都用在父子身上的情况,需要张女士提供相应支付凭证证明属实,否则就无法作为不归还财产的理由。
经过法院一审判决,张女士应该归还李大爷名下遗产共计137万元,安置房租金11万元,以及相关证件给李大爷的法定继承人李先生。
一审双方均不服,向法院上诉,李先生认为财产不止这些,而张女士主张已经全部用完。
二审法院审理查证,李大爷的养老院支出是由个人养老金账户支付,而实际的日常开销只有1.35万,张女士总共需要归还的金额为143万元。
法诠网提醒:如果张女士拒不归还财产将被视作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将被处以刑事处罚。李先生夫妇去世后没有按照他们的意愿将财产交给李先生儿子,而是独占了这些财产。这样的行为违反了保管合同和遗嘱的约定,并损害了李先生儿子作为唯一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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