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书作为证据的效力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下,劳动仲裁书是否具有合法证据效力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因为它既关系到劳动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到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的审理。
劳动仲裁书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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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书是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后作出的裁决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仲裁书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这意味着,劳动仲裁书作为劳动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作出的最终裁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依法履行仲裁书所确定的义务。
劳动仲裁书作为证据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制作的仲裁书,当事人未申请法院撤销的,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意味着,劳动仲裁书在未经法院撤销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认定劳动争议事实的依据。
劳动仲裁书的证据效力范围
劳动仲裁书的证据效力仅限于劳动仲裁中认定的事实。对于劳动仲裁中未涉及的事实,劳动仲裁书不具有证据效力。例如,劳动仲裁中只认定了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那么劳动仲裁书只能作为认定解除劳动关系这一事实的依据,而不能作为认定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的事实的证据。
劳动仲裁书作为证据的审查
司法机关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于提交的劳动仲裁书,应当依法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执行情况。如发现劳动仲裁书存在伪造、变造等情形,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或者当事人已经申请法院撤销,司法机关应当不予采信。
劳动仲裁书的撤销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劳动仲裁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仲裁书确有错误,可以撤销或变更劳动仲裁书。
结论
劳动仲裁书作为劳动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未经法院撤销的情况下,劳动仲裁书可以作为认定劳动争议事实的依据。但劳动仲裁书的证据效力仅限于劳动仲裁中认定的事实,司法机关在审查劳动仲裁书的证据效力时,应当依法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