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鉴定后是否需要回证
导言
劳动仲裁中,鉴定报告是重要证据。劳动仲裁结束后,仲裁庭会将鉴定报告交由当事人。当事人是否需要将鉴定报告返还给仲裁庭,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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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仲裁鉴定报告的性质
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鉴定,应当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员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出具。
鉴定报告是劳动争议案件的证据之一,它由法定的鉴定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员出具,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可以作为劳动仲裁庭认定事实的依据。
二、鉴定报告的归属
鉴定报告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证据材料,在劳动仲裁结束后,鉴定报告应当归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可以是劳动者或用人单位。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的一方承担。由此可见,委托人是对鉴定结果负有费用负担义务的一方,因此鉴定报告也应当归属于委托人。
三、是否需要返还鉴定报告
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当事人无须将鉴定报告返还给劳动仲裁庭。
1. 法律无明文规定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均未规定当事人应当将鉴定报告返还给劳动仲裁庭。
2. 实践中的处理方式
在实践中,劳动仲裁庭一般会将鉴定报告交由当事人保管。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使用鉴定报告,并向相关部门提交。
四、鉴定报告的保存和使用
当事人保管鉴定报告后,应当妥善保存。劳动仲裁结束后,鉴定报告仍然具有证据效力,当事人在后续诉讼或其他场合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五、特殊情况
在以下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能需要将鉴定报告返还给劳动仲裁庭:
1. 鉴定程序违法
如果鉴定程序存在违法行为,如指定不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员、鉴定不公正等,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庭撤销鉴定结论。此时,当事人应当将鉴定报告返还给劳动仲裁庭。
2. 调解结案
如果劳动争议案件通过调解结案,当事人可以将鉴定报告交由劳动仲裁庭,由劳动仲裁庭归档保存。
结论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仲裁鉴定后,鉴定报告归属于委托人,当事人无须将鉴定报告返还给劳动仲裁庭。当事人应当妥善保存鉴定报告,以便后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