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老赖父亲"冲上了热搜,内容是,一名男子虽然名下有拆迁补偿、门户出租、还有卖房的收入,但当前妻要求给女儿增加抚养费时,百般推脱,称自己没有能力支付,还有自己孩子要养之类的。而原来的抚养费只有1200一年,也就是100块钱一个月,增加抚养费也只到6000一年,一个月500元的程度,而从2013年至今在十年间,都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法官通过查控系统查男子名下的财产后,才真相大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然而,在这则新闻中,男子陈某虽然有拆迁补助、门市出租收入,还卖过一套房产,但却拒绝给前妻增加女儿的抚养费,并以自己没有能力为由百般抵赖。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子女的利益。
陈某作为女儿的父亲,有义务对女儿进行合理的经济供养和精神关爱。他不能因为与前妻离婚就放弃对女儿的责任和义务。他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收入情况和当地的生活水平,与前妻协商确定合理的抚养费标准,并按时按量支付。
陈某在拒绝增加抚养费时没有诚信谎称了自己的经济来源与生活水平。他隐瞒了自己有拆迁补助、门市出租收入和房产变卖所得等资产。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前妻和女儿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社会信用。
最后,如果陈某在面对执行法官通过网上查控系统发现其真实财产情况后,仍然不愿意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这种行为将构成了对执行工作的阻碍或者躲避执行等恶意逃避债务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恶意逃避债务或者转移、隐匿财产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被执行人提起之诉讼请求”。
法诠网提醒:在这则新闻中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确定、支付、变更以及执行;被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报告、履行义务以及承担责任等。我们应该尊重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保障子女在离异家庭中得到适当的教育、生活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