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书可查性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仲裁起着重要的作用,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争议解决途径。劳动仲裁书作为劳动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裁决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劳动仲裁书可查性的问题备受关注。
中国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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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劳动仲裁庭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依法组成仲裁庭。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送达当事人。
劳动仲裁书可查范围
劳动仲裁书是否可以查阅,涉及到当事人隐私权和劳动仲裁的保密性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劳动仲裁书一般属于内部文件,不公开查阅。但以下情形除外:
当事人申请查阅的:当事人有权查阅自己参与的劳动仲裁案件的仲裁书。 第三人依法申请查阅的:如法院、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等依法需要查阅劳动仲裁书的,可以申请查阅。 学术研究需要查阅的:学术研究机构或高校等因学术研究需要查阅劳动仲裁书的,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劳动仲裁书保密原则
劳动仲裁实行保密原则。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二条,劳动仲裁机构对在仲裁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涉及当事人隐私的资料,应当予以保密。
这一保密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劳动仲裁书中可能涉及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工资待遇、用工情况等隐私内容,以及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财务数据等商业秘密。公开查阅可能会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等负面后果。
可查范围与保密原则的平衡
劳动仲裁书的可查范围与保密原则之间存在一定冲突。为了兼顾当事人查阅权与保密需要,有关规定采取了平衡措施:
限制当事人查阅范围:当事人只能查阅自己参与的案件仲裁书,不得查阅他人案件仲裁书。 规定查阅程序:当事人查阅仲裁书须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加强保密措施:劳动仲裁机构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仲裁书内容。
结语
劳动仲裁书是否可以查阅,应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和保密原则综合判断。当事人有权查阅自己参与的案件仲裁书,但第三人查阅需符合法定条件。劳动仲裁机构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防止仲裁书内容外泄,保障当事人的隐私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