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公告期满后的处理
在中国的劳动仲裁程序中,公告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它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时间来对劳动争议进行沟通和协商。在此期间,劳动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会将调解结果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如果双方对调解结果没有异议,则劳动争议得以解决。然而,如果双方对调解结果有异议,则仲裁委会在公告期满后将对劳动争议进行审理。
公告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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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7条的规定,公告期为7天。自调解结果书送达之日起计算。如果在公告期内,任何一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提出异议,则公告期自动延长至10天。
公告期内异议的提出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内向仲裁委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书应当载明:
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仲裁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 证据清单
公告期满后的处理
1.双方均未提出异议
如果在公告期满后,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则调解结果书自动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劳动争议得以解决。
2.一方提出异议
如果在公告期满后,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则仲裁委会在异议期内对劳动争议进行审理。审理期间,仲裁委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开庭审理。
3.双方均提出异议
如果在公告期满后,双方当事人均提出异议,则仲裁委会在异议期内对劳动争议进行审理。审理期间,仲裁委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开庭审理。
审理后仲裁裁决书的制作
仲裁委在审理后将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应当载明:
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仲裁请求和仲裁理由 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决理由和裁决结果 宣读裁决书的日期和地点 仲裁员签名
仲裁裁决书的效力
仲裁裁决书一经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裁决书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执行。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