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对劳动仲裁的中止
一、中止概念
中止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由于法定事由,导致诉讼程序暂时中断的一项制度。其目的是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公平。
.jpg)
二、中国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2条规定:“对已经仲裁过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因不服仲裁裁决申请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决书自受理之日起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三)必须先由其他机关处理。”
三、行政诉讼与劳动仲裁中止的关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劳动仲裁裁决自动失效,但行政诉讼程序不会因此中止。
四、中止条件
劳动仲裁对行政诉讼的中止,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同一起争议。行政诉讼中请求的争议必须与劳动仲裁中解决的争议系同一起争议。 2. 裁决生效。劳动仲裁裁决已经生效,即仲裁时限已过,当事人未申请司法审查或司法审查已终结。
五、中止程序
行政诉讼中止程序如下:
1. 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应在行政诉讼立案时提出中止申请,并提供劳动仲裁裁决书等证明。 2. 法院审查。法院审查当事人申请是否符合中止条件。 3. 裁定中止。法院审查通过后,将裁定中止行政诉讼程序。
六、中止期间
行政诉讼中止的期间为重新取得执行效力的劳动仲裁裁决生效满之日起至人民法院审结行政诉讼之日止。
七、中止解除
下列情形下,行政诉讼中止将解除:
1. 劳动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 2. 人民法院维持劳动仲裁裁决。 3. 人民法院终结行政诉讼程序。
八、中止对行政诉讼的影响
行政诉讼中止后,当事人不得再进行任何诉讼活动。中止期间不计入诉讼时效。同时,中止期间产生的诉讼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九、结语
在行政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中,中止制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中止,保障当事人在劳动仲裁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中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