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无公章手续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仲裁裁决书的公章是其合法有效性的重要体现。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仲裁裁决书无公章的情况。本文将围绕劳动仲裁无公章手续的问题,结合中国的法律,进行分析和探讨。
仲裁裁决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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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5条的规定,劳动仲裁裁决书应当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方为有效。因此,无公章的劳动仲裁裁决书一般情况下不具有法律效力。
无公章的原因
劳动仲裁裁决书无公章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
仲裁委员会疏忽大意:仲裁员在制作裁决书时忘记加盖公章。 技术问题:仲裁委员会的公章设备出现故障,导致无法加盖公章。 其他原因:如裁决书系伪造、篡改或补办等。
补救措施
在发现劳动仲裁裁决书无公章后,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补盖公章:当事人可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补盖公章。一般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会予以补正。 重新制作仲裁裁决书:如果仲裁委员会无法补盖公章,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制作仲裁裁决书。 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裁决:当事人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确认仲裁裁决的效力。法院在审查后,可以确认或撤销仲裁裁决。
举证责任
对于劳动仲裁裁决书无公章的举证责任,一般由主张裁决书无效的一方承担。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裁决书无公章,或其他足以证明裁决书无效的事实。
法律责任
如果仲裁委员会因疏忽大意等原因导致劳动仲裁裁决书无公章,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8)民终1370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原告发现裁决书无公章。原告遂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裁决的效力。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裁决书无公章,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决书无效。
结论
劳动仲裁裁决书的公章是其合法有效性的重要保障。当事人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后,应当及时检查裁决书是否加盖公章。如果发现裁决书无公章,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仲裁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保劳动仲裁裁决书的合法有效性,避免出现公章缺失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