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称呼劳动仲裁委员会
劳动仲裁委员会简称“劳动仲裁委”,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设立,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仲裁机构。作为国家法律规定的仲裁机构,劳动仲裁委有着一定的尊称和称呼规范。
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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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政府有关方面代表共同组成,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解决劳动争议的机构”。
尊称
在正式场合或文件当中,对劳动仲裁委的尊称应为:
劳动仲裁委员会 人民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于设在人民法院内的劳动仲裁委)
称呼
在日常工作中,对于劳动仲裁委的工作人员或仲裁员,可以根据其职务进行称呼:
仲裁员:仲裁员同志 秘书长:秘书长同志 仲裁处长:仲裁处长同志 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同志
其他称呼
在某些特定场合,还可以使用以下称呼:
仲裁庭:对正在进行仲裁的仲裁员合议庭的尊称 仲裁办:对劳动仲裁委办公室的简略称呼 仲裁委主任:劳动仲裁委主任的职务称呼
注意事项
在称呼劳动仲裁委及相关人员时,需要注意以下礼仪规范:
使用尊称或正式称呼,避免使用不敬或轻慢的词语 称呼时务必带上同志敬语,以示尊重 在正式文件或书信中,应使用正确的全称或单位名称 在与劳动仲裁委工作人员沟通时,态度应友好、礼貌,体现对国家法律机构的尊重
对劳动仲裁委的称呼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使用尊称或正式称呼,并注意礼貌规范。这不仅是对劳动仲裁委及其工作人员的尊重,也是维护法律权威和公信力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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